三、检查方式
此次统计执法大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查为主。在全面自查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对部分检查对象进行抽查。
四、检查步骤
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从6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结束,按照检查准备、自查、抽查、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安排。
(一)检查准备阶段(6月中下旬)
1、保监会成立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统计信息部,负责此次大检查的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
2、研究制定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3、各保监局成立由分管统计工作的局级领导任组长的大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统计研究处,负责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4、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成立由分管统计工作的公司级领导任组长的大检查工作组,工作组设在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公司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7月1日-7月15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各级分支机构,要严格按照《
统计法》、《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本方案的要求,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切实查找影响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间表。同时分别如实填报附件1和附件2所示的自查表,随同自查报告一起,于7月15日前报保监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组。
(三)抽查阶段(7月16日-8月底)
监察部、司法部和国家统计局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进行抽查。保监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组也将视各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检查组对部分保监局,部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抽查。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
保监会将对保险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办公室。同时,保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在国家抽查中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