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2010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2010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卫妇社儿卫便函〔20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社(基妇、妇幼、疾控妇幼)处:

  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WABA)确定每年8月1-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主题是“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其目的是强调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请你们紧紧围绕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主题,开展以下活动:

  一、大力开展促进母乳喂养成功十项措施宣传活动

  今年正值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提出20周年。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增强全社会倡导和坚持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意识,特别是爱婴医院和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广泛普及成功促进母乳喂养十项措施的知识和技巧,提高知晓率和普及率。
  二、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爱婴医院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行以产妇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高产时保健质量。保护、促进和支持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保证母婴安全。各地要在母乳喂养周期间,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本省(区、市)爱婴医院进行抽查或暗访,对不符合十项措施的爱婴医院,应限期改正或取消爱婴医院称号。我部将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对爱婴医院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暗访,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幼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为生产、经营企业推销其产品并从中获利,不得向孕妇或婴儿家庭宣传母乳代用品,或者将产品提供给孕妇和婴儿母亲,不得接受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奶粉馈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