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在基本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组织人事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违法违纪获得的职务、职务等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应当建议有关单位、部门按规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六十三条 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未按规定办理财务、财产交接手续的、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海事工作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六十五条 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十六条 利用赌博受贿、索贿、行贿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从重处分。
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十八条 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