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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人员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使用、损毁或者违法出售扣押的船舶、证书、货物等,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在工作时间内饮酒或者酒后执法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向社会散布有损海事形象的言辞或在公共场所实施有损海事形象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十五条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 工作中态度恶劣,行为野蛮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规定使用带有海事标志的车辆出入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或者非法租借、买卖海事管理证书、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违反规定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或者擅自修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伪造、变造、隐匿、毁弃财务账册、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规定代征、协征其他费用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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