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安排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评审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顾问费等报酬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要求他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借用或者占用相对人的车辆等设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利用职务便利或者职务影响,强行使用行政相对人的船舶等运输工具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 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法定收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或者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或者私设小金库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十一条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借机敛财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