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按《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按《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一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销售网点责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需要送货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负责家电维修、保养维护等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每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家电下乡产品进货、销售及库存情况;5.销售的真实性;6.抽卡销售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的情况;2.中标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执行情况; 3.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有无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情况;4.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
税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发票的真实性;2.发票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