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建发[201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48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82号)及中标协议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推进,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终端监管,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
家电下乡操作细则》、《
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及中标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授权等,下同)、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对其备案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对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商务、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