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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现场评审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现场评审表》的通知
(农办医〔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 农牧、农业)厅( 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现场评审工作,根据《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 1 号,2006 年)、《 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通用建设规范( 试行)》和《 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标准( 试行)》( 农医发〔2009〕13 号)要求,我部制定了《 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现场评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现场评审表

二○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现场评审表

序号

评审内容

评  审  意  见

备  注

基本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存在问题及缺陷

1

生物安全隔离区

      

1.1

基本要求

 

 

 

 

 

 

1.1.1

具有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的肉禽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批复文件

      

1.1.2

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的肉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1.1.3

生物安全隔离区包括种禽场、商品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主要生产单元。特殊情况下,生物安全隔离区可以只包括种禽场(含孵化车间)

      

1.1.4

各生产单元建有围墙或其他能够与外界进行物理隔离的屏障

      

1.1.5

生物安全隔离区屏障设施难以降低规定疫病传入风险时,沿养殖场物理屏障向外设立3公里的环形缓冲区

      

1.1.6

养禽场周围1公里范围内没有其他养禽场、活禽交易市场、家禽屠宰加工厂等

      

1.1.7

各生产单元地理位置相对集中,原则上处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或处于以屠宰加工厂为中心,半径50公里的地理区域内;在实施良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有效的风险管理基础上,区域范围可适当扩大

      

1.1.8

各生产单元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或其他必要的生产许可证

      

1.1.9

建立了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系统,能对所有生产环节中的禽及其产品、生产资料实施可追溯管理

      

1.1.10

所有生产单元的污染物排放及废弃物处理符合生物安全和相应的环保要求

      

1.1.11

生物安全隔离区各生产单元生产及生物安全管理记录,以及兽医机构工作和相关监管等记录,填写规范,真实完整,保存期不少于5年

      

1.2

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1.2.1

制定了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文件,该文件须覆盖到生物安全隔离区所有生产单元

      

1.2.2☆

企业设有生物安全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由企业法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担任,具有兽医专业背景和5年以上生物安全管理经验,负责制定、维护和监督有效的生物安全计划,保证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2.3

 

生物安全负责人为每个生产单位指定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生物安全管理人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并有权阻止本生产单元的不安全生产活动

      

1.2.4

建立人员培训计划,所有生产人员上岗前进行了相应的生物安全培训,培训记录齐全,且考试合格

      

1.2.5

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人员;兽医人员取得执业兽医资格,并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1.2.6

有科学、合理的生物安全计划,对毗邻地区及流行病学关联地区的规定动物疫病状况、流行病学特征、屏障体系等相关风险因素进行评估,明确规定疫病传入生物安全隔离区或在生物安全隔离区内传播的可能途径,并提出相应的关键控制点

      

1.2.7

根据生物安全计划,制定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和标准操作程序(SOP)。SOP包括生物安全措施的实施、维持和监督程序,纠错程序,纠错过程确认程序以及记录表格等

      

1.2.8

养殖场具有防范野禽的设施和措施,场区内没有种植大型树木,没有水塘等容易吸引野鸟的环境和设施,未混合饲养其他动物

      

1.2.9

养殖场雏禽来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种禽场

      

1.2.10☆

养殖场采用“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空舍期不少于7天

      

1.2.11

养殖场对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进行临床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测,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时处理

      

1.2.12

养殖场能够严格执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的生物安全措施:包括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等

      

1.2.13

养殖场使用来自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的饲料厂提供的饲料;饲料储藏室保持清洁、干燥,并有防鸟、防鼠等措施

      

1.2.14

养殖场禽只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479)的要求

      

1.2.15

养殖场所有生产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区前进行淋浴、消毒、更换衣帽和鞋子等

      

1.2.16

养殖场具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能够将病死禽送无害化处理场或有能力处理的机构统一处理

      

1.2.17

养殖场的粪便和垫料以封闭方式进行运输,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记录完整

      

1.2.18

实施免疫无疫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养殖场对规定动物疫病的免疫符合要求

      

1.2.19

实施非免疫无疫的生物安全隔离区,商品肉禽场不得实施规定疫病免疫,种禽场可按规定用实施免疫

      

1.2.20

养殖场具有免疫、用药、疫情报告、诊疗、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

      

1.2.21

养殖场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有关要求

      

1.2.22

孵化场(孵化车间)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人流和物流为单向流程,没有交叉或者回流

      

1.2.23

孵化场具有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

      

1.2.24

孵化场(孵化车间)生产档案完整

      

1.2.25

屠宰加工厂获得了以HACCP原理为基础的质量控制体系认证,能有效运行

      

1.2.26

屠宰加工厂屠宰的禽只来自同一生物安全隔离区的养殖场

      

1.2.27

 

屠宰场的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479)的要求

      

1.2.28※

屠宰加工厂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由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

      

1.2.29

屠宰加工厂对所有出现异常症状和死亡的禽只进行了临床检查和/或实验室检测

      

1.2.30

屠宰加工厂没有屠宰运输过程中死亡、染疫或疑似染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禽只

      

1.2.31

屠宰加工厂具有质量检验、清洗消毒、疑似疫病报告等制度,并得到有效实施

      

1.2.32

屠宰加工厂应有无害化处理制度,能对死亡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实施有效的无害化处理

      

1.2.33☆

屠宰加工厂禽只来源、屠宰日期、数量、班次、活禽运输车辆牌照、屠宰加工、储存场所、产品去向、消毒、冷库温度及出入库记录等记录规范完整

      

1.2.34

饲料厂的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35

饲料厂的各生产车间,以及原料库、中间产品库、成品库清洁干燥,具有防鸟、防鼠的设施与措施

      

1.2.36

饲料厂的原料来源、质量检验、生产和产品流向等记录规范完整

      

1.2.37

生物安全隔离区建立对种禽场、孵化场、养禽场、屠宰加工厂、饲料厂等不同生产单元间的流通运输控制制度和措施

      

1.2.38

根据有关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确定雏禽、饲料、商品禽等的运输路线,并保证按指定路线运输

      

1.2.39

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运输种蛋、雏禽和饲料,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供屠宰禽只等

      

1.2.40

运输工具在运输前后实施了有效清洗、消毒

      

1.2.41

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和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疫情报告内容及途径

      

1.2.42

生物安全隔离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疫情,并采取强化的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1.2.43

疫情报告及处理档案记录规范完整

      

1.2.44

生物安全隔离区建立了规定动物疫病应急反应实施方案

      

1.2.45

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预备队,应急物资等储备充足,有应急反应演练记录

      

1.2.46

缓冲区或毗邻地区发生相关重大动物疫情时,生物安全隔离区能按照应急反应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强化的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情传入生物安全隔离区

      

1.2.47

定期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物安全计划、生物安全措施、标准操作程序、规定动物疫病状况、养殖档案、记录等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整改

      

1.2.48

兽医机构和肉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之间建有沟通协调机制。企业定期向兽医机构上报生物安全管理区建设管理情况;兽医机构及时向企业反馈监管意见和注意事项

      

2

兽医机构

      

2.1

基本要求

      

2.1.1※

生物安全隔离区所在省、市、县兽医机构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职能明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2.1.2

兽医机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设施运转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2.1.3

兽医机构具有一定比例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每年进行定期培训

      

2.1.4

具有规定动物疫病防控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2.1.5※

兽医机构建立了免疫、检疫监管、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及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2.1.6※

具有与规定动物疫病控制相适应的监测体系,从事监测工作的实验室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实验室人员、设施设备、生物安全管理、操作规范和记录等符合国家要求

      

2.1.7

省、市、县有负责动物疫情管理的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交通、通讯工具,疫情报告设施设备齐全,配备专人负责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各级疫情报告系统有效运行

      

2.1.8

有规定动物疫病的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能满足工作需要

      

2.2

监管要求

      

2.2.1

兽医机构准确掌握区域及周边区域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分布情况,以及易感动物种类、数量、分布等情况

      

2.2.2※

兽医机构对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交易等场所派驻监管人员,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防疫监管,并建立相关业务记录及档案

      

2.2.3☆

兽医机构对生物安全隔离区的生物安全负责人和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和资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情况和相关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以及执业兽医及其资格等内容进行了有效监管

      

2.2.4☆

兽医机构对养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追溯体系、饲料和兽药使用、免疫、监测、诊疗、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和检疫申报等内容进行了有效监管

      

2.2.5☆

兽医机构对屠宰加工厂的动物防疫条件、消毒、无害化处理、追溯体系等内容进行了有效监管

      

2.2.6☆

兽医机构对动物及相关投入品运输实施监管,掌握运输线路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物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2.7

对相关场所的监管频率每周至少1次,有相关监管记录

      

3

动物疫病状况

      

3.1

监测

      

3.1.1☆

生物安全隔离区内的养殖、屠宰场所具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室(实验室)

      

3.1.2

规定疫病主动抽样监测由兽医机构实验室或兽医机构指定的实验室承担

      

3.1.3

承担检测和诊断工作的实验室具备相应资质,具有规定动物疫病检测和诊断能力

      

3.1.4※

企业和兽医机构应建立规定疫病监测体系,有科学、合理的监测方案

      

3.1.5※

规定动物疫病监测范围、监测频率和样品数量符合要求

      

3.1.6

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符合要求

      

3.1.7☆

检测方法、诊断试剂符合规定

      

3.1.8

监测记录及结果真实、完整,检测结果按规定报告

      

3.1.9

实验室监测档案规范、完整

      

3.2

规定疫病状况

      

3.2.1※

掌握生物安全隔离区过去5年规定动物疫病的历史状况

      

3.2.2☆

了解毗邻地区以及流行病学关联地区规定动物疫病过去5年内的历史状况

      

3.2.3※

生物安全隔离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3.2.4※

有监测证据表明生物安全隔离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现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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