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工作的通知
(文物保函〔201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
根据《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
五条和第
十条相关条件的考古遗址公园,可由遗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申请,经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参加评定工作。
二、申请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的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遗址保护规划;
(二)已获批准的考古遗址公园考古工作计划;
(三)已获批准的遗址公园规划;
(四)专门管理机构的相关材料证明;
(五)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项目计划书;
(六)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七)已开展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负责汇总本省(区、市)的相关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进行初评,研提意见后报送我局(一式5份)。我局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定。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7月25日。
材料请寄送至: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与考古司考古处
联系人:张 凌 安 磊
联系电话:010-59881655
传 真:010-59881703
电子邮箱:kaoguchu@sach.gov.cn
四、符合《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
五条相关条件的遗址可按程序申请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