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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
(环办[201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火电企业脱硫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提高脱硫设施运行效率,我部决定对所有“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以下简称“旁路挡板”)实施铅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和各电力集团公司要积极鼓励火电企业逐步拆除已建脱硫设施的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逐步统一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对暂时保留旁路烟道的,所有旁路挡板必须实行铅封。要求所有新建燃煤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烟道,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采样点一律安装在烟囱符合监测要求的高度位置。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的铅封工作。旁路挡板的封签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设计制作,实行统一编号,专人管理,现场铅封和启封等具体工作可委托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开展。

  (一)各省级环保部门或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火电企业旁路挡板铅封工作,加强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及时铅封,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各省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对负责现场铅封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现场铅封时,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确保铅封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

  (三)旁路挡板的封签须安装在旁路挡板执行器拐臂和支架上,在适当位置焊接固定。在安装封签前,要确认旁路挡板门处于密封关闭状态。实施铅封的材料和方式不得影响旁路挡板门紧急情况下的开启。

  三、旁路挡板铅封后,各火电企业不得擅自启封。

  (一)下列情况确需开启旁路挡板门时,由火电企业书面提出申请,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脱硫设施定期试验和定期维护检修;机组停运后进行旁路挡板门检修维护;脱硫系统及烟道系统短期缺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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