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及电子数据;
(三)《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4)及电子数据;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技术出口合同或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
(七)涉外收入申报单;
(八)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九)软件出口提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十)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四)至(十)项可提供复印件。
五、企业申报材料要求
(一)地方企业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和商务主管部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
(二)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到集团。集团所属企业,是指与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他单位或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
(三)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中除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出口技术概要外,还应说明本企业近三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拖欠政府性资金、该项目是否享受其他财政资助等情况。
(四)收汇凭证以非美元作为计价币种的,在填报《出口贴息资金申请表》时,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09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
(五)为便于技术出口数据的核查,对于软件及信息服务以外的技术出口,请相关企业在商务部“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加报2009年实际出口额。
六、申报材料的上报
(一)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财政部(企业司)、商务部(财务司、服务贸易司)报送本地区或本系统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技术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3)和《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详见附件5)及其电子数据。
(二)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详细材料(一式一份)由各地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报送至商务部(服务贸易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