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2010年证券业从业人员年检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0〕097号)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 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根据《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
《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年检的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将开展2010年证券从业人员年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人员范围
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包括证券公司经纪人),执业证书有效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的,均应参加2010年从业人员年检。
各机构应及时查询执业证书管理系统中的“需参加年检人员名单”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年检的条件
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通过年检:
1、符合
《办法》第
十条规定的;
2、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30个后续职业培训学时,且每年不少于15学时;上述期间必修学时不少于20学时,必修学时可以替代选修学时;
3、年检期间未发生违反证券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情形的。
三、相关工作安排
1、本年度从业人员年检时间自2010年7月1日开始,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
2、各机构应安排符合年检通过要求的人员先行申报,督促尚未完成规定学时的从业人员尽快参加后续职业培训。我会将通过网站陆续公示年检通过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