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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3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4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王 勇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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