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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4.信息报送工作。监测信息实行网络直报,卫生监督和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处理网络终端,将监测结果录入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四、工作分工
  卫生部负责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领导,并提供一定工作经费。试点地区卫生厅局卫生监督、医疗服务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本辖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积极争取相应的配套实施经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负责试点工作的质量控制、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负责研究、开发、管理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管理系统;承担试点地区因技术原因不能完成的监测工作。
  各试点地区放射防护技术机构负责开展医院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结果的录入工作;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调查、收集录入试点地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的审核工作,监测数据经审核后再上报。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在2010年7月底前,完成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管理系统软件的研制、开发和试运行工作,同时各试点地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选定监测医院,开展监测培训。
  (二)实施阶段。2010年8月~2011年5月底,试点地区根据各自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6月~7月底,各试点地区总结经验,报送总结报告。卫生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并针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监测网络方案,部署下一步工作。

  附件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方案
  2.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方案

  附件1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方案

  一、监测范围
  每个试点地区选择3个设区市(北京市选择3个区)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
  二、监测内容
  (一)机构和人员情况。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了解医疗机构是否取得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以及放射诊疗许可内容。
  2.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了解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了解放射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是否建有健康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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