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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医用辐射防护工作作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有效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在试点地区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点,通过监测掌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情况等内容,探索搭建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框架,试行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初步建立医用辐射防护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优化监测功能与数据管理,积累经验,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奠定基础,实现医用辐射防护监管的及时、科学和有效。
  三、试点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试点范围。
  选择北京、内蒙古、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9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试点地区。试点地区选择3个设区市(北京市选择3个区)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监测工作。在3个设区市选择15家医院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工作、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其中三级医院5家(包括省肿瘤医院、省人民医院)、二级医院5家(包括2家县人民医院)、一级医院5家(包括2家乡镇卫生院)。
  (二)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信息收集和分析、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运行等。
  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的动态基本情况。包括:医院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况、放射工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医学物理人员配备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审查情况、放射诊疗设备以及质控设备配置情况、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开展放射诊疗设备状态检测和稳定性检测情况等(见附件1)。
  2.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监测。对放射治疗设备(钴-60远距离治疗机、医用电子加速器、头部伽玛刀、后装治疗机)、核医学设备(PET/CT、SPECT)和放射诊断设备(X射线摄影机、X射线透视机、CT、乳腺X射线屏片摄影机、CR)的安全防护与质量安全控制进行监测(见附件2)。
  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并以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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