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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0〕478号)


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目前医用辐射防护现状,科学实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我部拟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现对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试点地区卫生监督和医疗服务监管部门要对试点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根据《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二、试点地区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工作,并做到监测数据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保证监测信息准确可靠和及时传输。

  三、各试点地区要认真结合本地工作,探索加强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监管的模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编制信息简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和存在的问题,促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请各试点地区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及试点工作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我部监督局。

  卫生部监督局放射卫生处联系人:张伟力

  联系电话:010-68792124

  卫生部医管司医疗质量安监处联系人:王乐陈

  联系电话:010-68792791

  附件:医用辐射监测网试点工作方案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方案

  医用辐射安全不仅关系到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同时也影响到患者和受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全面了解医用辐射防护现状,科学实施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监督管理,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逐步推进全国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络和数据信息平台建设,提高放射诊疗防护监管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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