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各部门的规章集中清理工作原则上要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规章,要在此之前完成废止和修改等立法程序;其他需要修改的,可以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清理工作完成后,要分别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应当按此时间要求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将清理情况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汇总。
各地方、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
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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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定单位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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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清理范围的规章 ┃ 总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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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规章名称 ┃ 废止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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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废止的规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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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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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号 ┃ 规章名称 ┃宣布失效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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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宣布失效的规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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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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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序 号 ┃ 规章名称 ┃ 修改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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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修改的规章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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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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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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