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08年度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的通知
(卫办人发〔2008〕1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江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西部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西部卫生事业发展,2008年我部继续开展西部卫生人才培养项目。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派条件及数量
学员选派范围为各项目省(区、市)所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级医疗卫生机构,选派时重点考虑经济比较落后、卫生技术骨干匮乏的地区。学员应是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良好、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业务技术骨干。各项目省(区、市)卫生厅局要严格选派条件,规范选派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员要填写《西部地区卫生技术骨干进修培养申请表》,经项目省(区、市)卫生厅局审核同意后,于2008年7月前报我部人事司备案。
根据项目安排,今年共选派299名学员进行培训。其中,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11个省(区、市)各23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15名,安徽省和江西省各8名。培训期限为1年。
二、学员的培养、管理和考核等事宜
(一)做好学员接收和培养工作。
各项目省(区、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要确定省级、兵团级医疗卫生机构为接收培养单位,根据学员所从事的专业安排工作、学习的科室和指导老师。指导老师要专业对口,并具有高级职称。接收培养单位和指导老师要针对学员的自身情况和派出单位的业务发展需要制订培养计划,明确培养目标,尽可能地为学员提供学习和实践机会,注重采取多种培养形式,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关键技术和最新发展,确保学员学有所获、学有所成。
(二)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
学员的日常管理以培养单位为主,学员要自觉遵守培养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事需请假3天以上的要经培养单位的人事部门同意。各项目省(区、市)卫生厅局也要与学员保持联系,加强对学员的跟踪了解。
学员培养工作结束前1个月,学员本人应对学习期间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填写《西部地区卫生技术骨干进修培养考核登记表》,由指导老师、培养单位及卫生厅局人事部门签署意见,送派出单位存档,并报我部人事司备案。
(三)注意做好学员返回派出单位后的使用工作。
派出单位应按照培养与使用结合的原则,在学员进修学习期满后,结合学员所学的业务技术,提供合适的工作平台,为他们发挥所学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业务技术骨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