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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医药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抗震救灾医药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审表彰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

  五、评选工作的原则、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地推荐产生。各地推荐名额中保证中医占一定比例。

  (三)各地要正确掌握推荐条件,严把质量关,确保推荐出的先进典型具有代表性、示范性,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四)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出现实名举报问题的,应逐一核实,确保推荐对象的事迹客观真实,具有公信力。

  (五)及时上报有关材料。

  由推荐单位写出推荐报告,并填写《抗震救灾医药卫生先进集体申报表》和《抗震救灾医药卫生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2、3,可在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区”栏目下载),于8月20日前报送。卫生(中医)部门报送至卫生部人事司;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军队武警系统报送至总后勤部卫生部综合局。

  卫生部人事司,电话010-68792219,传真010-68792255,电子邮箱renshisi@moh.gov.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电话010-88331623,传真010-88373076,电子邮箱renss@sda.gov.cn;

  总后勤部卫生部综合局,电话010-66886558,传真010-66886635。

  附件:1.名额分配表

  2.抗震救灾医药卫生先进集体申报表

  3.抗震救灾医药卫生先进个人申报表

卫  生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名额分配表
地区、部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卫生单位
  (含中医)
食品药品
  监管单位
卫生单位
  (含中医)
食品药品
  监管单位
北京市2--26--
天津市2--15--
河北省2--18--
山西省2--23--
内蒙古自治区2--11--
辽宁省2--20--
吉林省2--10--
黑龙江省2--9--
上海市21282
江苏省2--23--
浙江省2--28--
安徽省2--17--
福建省2--15--
江西省2--19--
山东省2--21--
河南省2--31--
湖北省2--24--
湖南省2--25--
广东省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2--8--
海南省2--5--
重庆市51231
四川省10330068
贵州省2--23--
云南省21221
西藏自治区1--2--
陕西省31501
甘肃省41701
青海省2--9--
宁夏回族自治区1--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
军队、武警系统50300
合计133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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