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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背社会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并聘请有关专家承担网络游戏内容审查、备案与鉴定的有关咨询和事务性工作。

  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网络游戏出版物,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不再进行重复审查,允许其上网运营。

  第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依法对进口网络游戏进行内容审查。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申请进行内容审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报表;

  (二)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说明书;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权贸易或者运营代理协议、原始著作权证明书和授权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应当为依法获得独占性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批准进口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的,由变更后的运营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重新申报。

  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第十三条 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应当按规定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应当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第十四条 进口网络游戏内容上网运营后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将拟变更的内容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产网络游戏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网络游戏内容的实质性变动是指在网络游戏故事背景、情节语言、地名设置、任务设计、经济系统、交易系统、生产建设系统、社交系统、对抗功能、角色形象、声音效果、地图道具、动作呈现、团队系统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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