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对资助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表》进行审核,提出评价意见,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表》随本年度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报告一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
第二十六条 资助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申请结项验收。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验收申请表》后2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在《验收申请表》上签署结项意见后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监管,督促资助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闻出版总署会同财政部视情况给予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款、收回资助资金、暂停核批新项目的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
著作权法》、《
出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三)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
(五)资助项目多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六)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的;
(七)资助项目验收不合格的;
(八)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
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