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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对申请资助项目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严格编制项目预算,提出合理的资助金额申请,填报《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一)。并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财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项目及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报告、符合申报条件的《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和汇总表,以省级财政部门文件形式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
  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申请均不予受理。

第三章 资助项目评审、确定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额度的建议,并报财政部。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原则是:
  (一)符合专项资金资助目标,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符合实际需要,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三)申报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能力和条件;
  (四)以资助出版项目为主,兼顾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组由出版专业、财务专业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建议,财政部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审核批准后,将资助项目和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第四章 资助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资助项目的实施和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资助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实施条件等发生变化造成资助项目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资金纳入实施单位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助项目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加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助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国产技术装备能够满足需求的,应采用国产技术装备。
  第二十二条 资助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的出版物应在显著位置标注“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表》(见附件二),如实反映上一年度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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