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按现行办法向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收取跨省电能交易输变电费。
第二十四条 跨省电能交易结算原则上优先于省(市)内计划电量的结算,同时遵循以下结算顺序。
(一)年度交易优先于季度交易、季度交易优先于月度交易、月度交易优先于短期交易、短期交易优先于实时交易;
(二)按交易协议签定的时间顺序,时间越早,优先级越高。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交易信息公开透明。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注册、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第二十六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市场主体注册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公布相关注册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仅签订纸质合同的双边交易,市场主体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相关信息报送给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得到合同信息后应于次日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华东电力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或电子双边交易系统形成的交易合同,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在交易确认后次日14:00以前向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备案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编号、成交时间、购电方,售电方、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合同执行终止时间、成交电力、成交电量、峰谷比、成交电价。
第二十九条 当集中竞价交易计划因故发生撤销、变更、终止或其他重要事件时,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及时公告市场主体。
第三十条 若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存在疑义,市场主体应及时告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收到告知后应于1小时内判断真实性并更正信息。
第三十一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做好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涉及市场主体的非市场公开信息不得向其他市场主体泄露。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核定省(市)内发电企业发电机组跨省交易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皖电东送发电企业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核定,申报电力电量上限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