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中标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等原因需要调整跨省电能交易计划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如发电企业所在省(市)参与该次跨省交易的其他发电企业仍有富余出力,则根据原先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调增相应发电企业发电出力,同时保持省(市)联络线口子不变。
增出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结算电价按本规则第十七条(五)之规定确定。
上网电费增加部分,根据计划调整责任由相应的责任方承担。上网电费增加量=(调整后上网的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原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计划调整电量。
(二)如发电企业所在省(市)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其他发电企业已无富余发电出力,则由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调减交易计划的申请,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从其他省(市)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组织跨省交易电力,根据原先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调增相应发电企业的出力。
增出力发电企业的上网结算电价和上网电费增加部分的确定方式同本条(一)之规定。
(三)如华东网内参与此次跨省交易的发电企业已无富余出力,则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情况调减跨省交易计划。
为弥补购电方损失,根据调减电量,按购电价的10%,由计划调减的责任方补偿购电方。
(四)如因购电方原因需减少跨省交易电量的,由购电方省根据调减电量,按购电价的10%补偿发电企业与送出省(市)电力公司,其中发电企业和送出省(市)电力公司各为5%。
(五)由不可抗力引起的交易计划调整,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可依法免责。
(六)现有的网省、网厂运行考核、安全责任关系保持不变。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一条 省(市)电力公司根据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及交易计划调整记录与本省(市)发电企业进行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电能电费结算,并出具电能电费结算单。皖电东送发电企业由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直接结算。
第二十二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省(市)电力公司,按照现行的结算办法,根据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及交易计划调整记录进行跨省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并出具电量电费结算单。
(一)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购电省(市)电力公司的结算电价为购电省的购电价;
(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市)电力公司的结算电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结算电价=购电省购电价×(1-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跨省电能交易网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