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出清原则如下。
(一)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出清,即在购电价格扣除跨省电能交易网损后大于发电报价的情况下,报价最低的售电主体与报价最高的购电主体优先配对,依次类推,直到全部购电电量得到匹配或全部售电电量得到匹配,得到无约束中标结果。如有多个售电主体报价相同且其申报的售电电量之和大于剩余的未匹配购电电量时,供电煤耗较小的优先成交。
(二)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分省中标结果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则根据相关输电线限额及发电企业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中标情况进行调整,直至安全校核通过为止。
(三)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对省(内)发电企业中标情况进行安全校核。若安全校核不通过,则根据省内主要输电断面限额及省内发电企业报价情况向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提出省(市)内发电企业中标电量调整建议。
(四)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省(市)电力调度机构提出的发电企业中标电量调整建议及发电企业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发电企业中标情况进行调整,直至安全校核通过为止。
(五)跨省电能交易结算价格扣除电网企业输电网损后,与发电企业报价之差的收益空间由发电企业与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共享,目前暂按1:1分配。
中标发电企业上网结算电价=中标发电企业报价+50%×收益空间;
收益空间=购电省(市)电力公司报价×(1-跨省交易网损率)-发电企业报价;
(六)皖电东送发电企业中标的,收益空间由皖电东送发电企业与华东电网有限公司按1:1的比例共享。
(七)目前跨省交易网损率暂按2%考虑,其中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与售电省(市)电力公司各1%。
第十八条 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跨省电能交易的发电企业,其中标电量、上网结算电价,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确定。
第五章 交易计划的执行与调整
第十九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根据分省中标情况,将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纳入省(市)联络线计划。送电省(市)电力公司根据省(市)内发电企业中标情况,将中标电量纳入中标发电企业发电计划。
第二十条 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和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证交易计划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