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九条 根据购电需求,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华东电力市场所有注册成员发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信息。
交易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电量、交易价格、交易时间、交易电力曲线、交易计量点与结算点、省(市)联络线稳定限额等。
第十条 省(市)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0:00前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向省(市)内发电企业发布发电企业跨省集中交易可申报电力电量上限、省(市)内主要输电断面稳定限额。
第十一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二个工作日10:00至15:00,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申报时段。在交易申报时段内,相关发电企业及受委托的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竞价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3:00前,市场出清并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公布出清结果。
第十三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7:00前,根据分省(市)中标情况,与相关省(市)电力公司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十四条 省(市)电力公司在交易信息发布后的第四个工作日17:00前,根据本省(市)发电企业中标情况,与省(市)内中标发电企业签订跨省电能交易单(协议)。
第四章 竞价与出清
第十五条 在有效交易申报时段内,发电企业和受委托省(市)电力公司可通过华东电力市场交易运营系统申报竞价信息,申报内容包括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交易电量最小报价单位为1千千瓦时,交易电价最小报价单位为1元/千千瓦时。
在截止申报前,申报内容可修改。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委托省(市)电力公司代理其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需与省(市)电力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并报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备案。
省(市)电力公司受发电企业委托竞价的,申报内容为委托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和交易电价的汇总;可为多段报价,其中交易电价为发电企业的上网交易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