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2009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东电力市场跨省电能交易工作,实现电能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确保华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
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05]292号)、《关于印发〈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的通知》(办市场[2006]1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是指由华东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在华东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上组织市场主体通过集中竞价形式实现的跨省电能交易,是华东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开透明、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以季度、月度交易为主;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逐步开展年度及月内集中交易。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五条 在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购电主体为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电力公司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售电主体为除购电省(市)外,华东网内拥有单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以上常规燃煤脱硫机组的发电企业及受发电企业委托的省(市)电力公司。
第六条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的组织协调、交易信息发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
第七条 省(市)电力公司负责华东电力市场跨省集中竞价交易中本省(市)的组织协调、安全校核、计划编制、调度实施和结算管理等工作;同时向市场参与各方公平、无歧视的开放电网;根据本省(市)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提出购电需求;受发电企业委托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
第八条 发电企业根据市场规则直接参与跨省集中竞价交易,或委托所在省(市)电力公司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