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险机构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任职条件任命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任职条件任命的,该任命无效,保监局应当责令保险机构限期改正。
(五)营销服务部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以外,保监局可以视情形建议保险机构更换该负责人。
(六)《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可以继续沿用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期限届满应予延续或者依法变更的,向当地保监局申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省级分公司审批
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包括筹建和开业程序)由中国保监会审批,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立时总经理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核准。
本通知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第四条指定的省级分公司。
三、分支机构改建
(一)《规定》施行以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拟改建为其他级别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2、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4、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5、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6、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7、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8、对改建可能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9、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和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
10、拟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以及当地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6个月内无受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记录;
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改建应当提出改建申请,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改建申请书;
2、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3、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