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适应口腔医学发展及实际工作需要,提高专科诊疗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华口腔医学会的建议,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口腔科的二级科目。现将修订后的口腔科(12.)二级科目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诊疗科目口腔科(12.)
12.口腔科
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
12.02牙周病专业
12.03口腔粘膜病专业
12.04儿童口腔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