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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
(2010年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7日发布200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12月7日,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94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执行价格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10年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0年4月16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代表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倾销及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产量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申请中提出了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初步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继续按照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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