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发送承销额度及缴款书。招投标结束后,财政部按照地区额度优先、承销机构中标量优先的原则拆分承销机构中标本期债券各省(区、市)额度及应缴款金额,同时通知新疆、青海、江西、湖北、重庆、厦门、甘肃、广西、湖南省(区、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各地财政部门)拆分结果,并授权国债登记公司通过债券信息自动披露系统向承销机构发送加盖财政部国库司印鉴的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
三、分销
(一)分销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合同分销部分应于招投标结束后至6月24日向各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
(二)分销对象。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间不得分销。
(三)分销价格。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分销价格。
四、发行款缴纳
承销机构于2010年6月24日前(含6月24日),按照承销额度及缴款通知书上确定金额将发行款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分别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承销机构未按时缴付发行款的,按规定将违约金通过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缴入各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支付报文中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当注明缴款机构名称、债券名称及资金用途,如:XX公司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发行款(或逾期违约金)。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收 款 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库
账 号:271001
汇入行行号:011881000006
(二)青海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青海省财政厅
收 款 人:青海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青海省分库
账 号:27108
汇入行行号:011851000001
(三)江西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江西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江西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江西省分库
账 号:27101
汇入行行号:011421000001
(四)湖北省收款账户信息。
户 名:湖北省财政厅
收 款 人:湖北省财政厅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湖北省分库
账 号:170000000002278001
汇入行行号:011521000105
(五)重庆市收款账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