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0]66号)
新疆、青海、江西、湖北、重庆、厦门、甘肃、广西、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新疆、青海、江西、湖北、重庆、厦门、甘肃、广西、湖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一)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152亿元,其中新疆、青海、江西、湖北、重庆、厦门、甘肃、广西、湖南省(区、市)额度分别为18亿元、10亿元、20亿元、26亿元、15亿元、3亿元、17亿元、17亿元、26亿元。各省(区、市)额度以2010年地方政府债券(二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2010年6月18日招标,6月21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24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2010年6月28日起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五)兑付安排。利息按年支付,每年6月2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5年6月21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财政部代为办理本期债券还本付息,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为承销面值的0.05%。
二、招投标
(一)招标方式。招标总量152亿元。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
(二)时间安排。2010年6月18日上午9:30-10:10为竞争性招标时间;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为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时间。
(三)参与机构。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机构,名单附后)有资格参与本次投标。
(四)投标标位限定。每一承销机构最高、最低标位差为25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