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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典型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推荐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典型的通知
(妇厅字[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各计划单列市妇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推动《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深入实施,全国妇联、教育部决定于2009年第四季度(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联合召开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实施经验交流会。会议将充分总结《规划》实施以来家庭教育工作取得的进展,交流推广各地、各部门的典型经验,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命名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典型和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示范典型。
  为做好经验交流会的筹备工作,继续推进《规划》的深入实施,创新发展家庭教育工作,经与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部门研究,请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做好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典型和留守(流动)儿童示范典型的推荐工作,同时上报家庭教育和留守儿童工作的创新案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典型名称及名额
  (一)全国示范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300个
  (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社区(村)100个
  (三)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31个
  (四)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示范县(市、区)50个
  二、推荐范围
  (一)全国示范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家长学校的范围包括各地各级新婚夫妇、孕产妇家长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社区(村)、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播、电视、网络家长学校等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的范围包括各地各级具有家庭教育研究、培训、服务、管理等功能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包括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
  (二)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社区(村):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辖区以及社区委员会辖区等,农村行政村。
  (三)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省和自治区的县级单位,直辖市的地市级单位。
  (四)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示范县(市、区):省和自治区的县级单位,直辖市的地市级单位。
  三、推荐条件
  (一)全国示范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
  1.认真贯彻中央8号文件精神,落实《规划》的各项指标和要求。领导重视支持,管理科学规范,工作成效显著。
  2.能够切实有效地向家长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帮助家长解决家庭教育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家长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在优化家庭教育环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能够充分发挥好研究、培训、指导、服务、活动、管理等多种功能,有力地促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有机结合,使儿童和家长切实受益。
  3. 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其经验或模式有较强的示范推广价值,能够在当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曾受过省级以上相关表彰的优先推荐。
  (二)家庭教育工作示范社区(村)
  1.党政领导高度重视家庭教育工作,认真贯彻中央8号文件精神,家庭教育工作纳入社区(村)精神文明建设规划。
  2.社区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阵地,并配备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人员,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扎实有效。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形式多样,家长素质整体提升,和谐亲子关系普遍建立。
  3.结合实际,创建一套较为成熟的家庭教育工作经验或模式,在当地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其经验或模式有较强的示范推广价值。曾获得省级以上相关工作表彰的社区(村)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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