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认为,议案对
气象法第
二十一条、第
三十一条提出的修改意见,主要是细化法律条款和增加行政机关具体执法措施,增强法律可操作性,修改内容不涉及法律原则、制度的改变。对上述条款的修改建议,可以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方式予以落实。目前,中国气象局正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这两部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建议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的重点立法项目,《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条例》已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我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完成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并在制定过程中研究采纳代表提出的合理建议。
与修改
气象法相关的议案是徐景龙等31位代表提出的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法的议案(第23号)。议案建议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对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定职责,明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编制规划要适应气象灾害防御要求,有关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加强气候灾害防御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应急工作。我委认为,我国是一个气象灾害多发的国家,对各种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也一直比较重视。现行
气象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已专门对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
气象法制定时间较早,对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气象灾害应急机制、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方面缺乏详细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气象灾害应对能力的发挥。我委认为,可以通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配套法规,对上述问题加以详细规范,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目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重点立法项目,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中国气象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建议,尽快完成有关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二)关于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汪惠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第191号)。议案建议重新规定野生动物的含义和范围,建立定期更新保护名录的机制和完善的野生动物资源监测、疾病控制体系,明确定义外来物种,加强对当地居民使用自然资源的管理并合理补偿,加强对野生动物商业性利用的管理、评估和监督等。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生态保护不断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受到很大重视,但野生动物保护所面临的形势仍然比较严峻,现行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已经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客观需要,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和配套规定加以补充和完善。代表议案中提出的法律修改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加以研究,深入开展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论证,条件成熟时尽快启动法律修改工作。同时,我委也将在起草自然遗产保护法草案时,对议案所提相关建议加以研究采纳。
(三)关于修改
防洪法的议案
韦江宏等30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防洪法的议案(第432号)。议案提出,
防洪法第
四十九条和第
五十条已明确了防洪的资金安排,在第
五十一条规定在防洪保护区内向工商企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不公平,建议取消
防洪法第
五十一条的规定。
议案建议涉及防洪资金征收管理的重大问题,我委为此专门征求了水利部意见。水利部认为,
防洪法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企业作为直接受益者承担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体现了“谁受益谁负担”的公平原则。
防洪法第
五十条虽然明确由中央财政和地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但每年安排的资金数量有限,且主要用于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救灾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依据
防洪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纳入水利建设基金范畴,主要用于受洪水威胁的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防洪工程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属于防洪安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与国家预算资金的用途和性质不同。在我国当前洪涝灾害频繁、防洪工程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继续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是必要的。我委经研究认为,我国防洪工程保护着大量耕地、人口以及许多重要城市、工矿企业、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安全保障。要确保这些防洪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效益,每年需要投入大量的维修养护经费,需要按照“防洪为社会、社会办防洪”的原则由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为了解决议案提到的收费标准高、实收少、随意性大、可操作性差等问题,建议国务院完善
防洪法配套法规,加强对有关经费征收使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