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安排,结合有关代表议案办理,做好海岛保护法草案的审议和修改
王晶、周洪宇等61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的议案2件(第 231、436号)。议案提出,海岛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海岛开发利用逐年增多,生态破坏严重、海岛数量急剧减少、无居民海岛被随意占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快海岛立法进程,尽快审议并通过海岛保护法。
海岛保护法的制定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08年12月,我委已将海岛保护法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草案对海岛保护规划、各类海岛的保护措施以及监督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规范。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后,我委分赴广西、广东、海南进行了海岛立法专题调研,在南宁、钦州、广州三次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部门一并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2009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海岛保护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2009年7月,我委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海岛保护法议案或建议的领衔代表参加,专门听取代表们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目前,草案已经纳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三审。在草案审议通过之后,我委将配合常委会有关机构,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各项配套规定,推进法律各项规定得到有效实施。
四、梳理分析有关修改
环境保护法等议案,结合开展相关法律的后评估,进行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前期论证工作
(一)关于修改
环境保护法的议案
吴健平、周晓光、应名洪、章联生、孙建国、刘庆宁、吕忠梅、雷元江等24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
环境保护法的议案8件(第4、53、 84、177、197、319、437、501号)。议案建议提升
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将可持续发展确立为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责任,完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将战略环评、清洁生产、排污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公民环境权、环境信息公开、“环境税”、生态补偿、公益诉讼等重要制度纳入
环境保护法;扩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加大处罚力度、实行按日计罚等规定。其中吴健平、雷元江代表领衔提出的议案附有完整的法律修改草案建议稿。
十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二次会议上都有众多代表提出修改
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并有一些代表多年领衔提出有关议案,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也相对比较集中。修改
环境保护法已经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继续开展研究论证的项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和议案的建议,我委正在结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后评估工作,开展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目前我委已经进行了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报告和立法建议。我委计划在上述法律后评估基础上,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抓紧开展
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研究论证工作。
(二)关于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叶倩等30位代表提出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第85号),并附有比较完整的具体修改草案。议案建议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增加有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编制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规定;修改有关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的规定;增加有关氮氧化物防治的规定;修改有关机动车污染防治的规定;强化法律责任,增加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力度。
我委认为,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气污染总体形势日益严峻,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也不断提高,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十分必要。目前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经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已将修改
大气污染防治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修改草案的研究论证工作,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建议基本得到了研究和采纳。我委已经结合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报告审议,开展了前期调研和法律后评估工作,并邀请有关代表参与我委组织的有关调研工作。目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已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协调工作,按照计划提交常委会审议。我委将继续开展有关调研,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审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