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购买企业的检查内容。东北粳稻指定购买企业是否在规定时间(30天内)将所竞买粳稻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是否在规定时间(90天内,含30天交货期)运回本省(市)自行加工成大米,并按照不高于当地省级粮食和价格部门核定的本企业2010年2月上旬粳米(同等级)平均出厂价格水平投放本地市场,是否转卖稻谷。要对指定的所有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核查企业竞买粳稻数量、出库数量、运回本企业数量、运输凭证、运费单据、目前加工大米销售和投放数量及流向(批发市场、超市等)、加工稻谷用电量等情况。
东北玉米购买企业是否在30天内将所竞买玉米从承储企业完成提货;从5月18日起,购买企业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自用,是否转卖玉米;从6月1日起,购买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含酒精、淀粉等深加工产品,所购买的玉米是否全部用于本企业生产饲料和养殖,是否转卖玉米;购买企业是否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日加工饲料生产能力和玉米日需求量情况、养殖企业饲养家畜、家禽的数量及玉米日需求量情况。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查处粮食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恶意囤积、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专项检查事关粮食保供稳价政策措施的落实。各地粮食、财政、价格、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粮油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小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周密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方式、工作进度、人员调配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切实组织好实施。在全面实施检查的基础上,要突出对重点企业、重点库存的检查,并建立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检查过程、结果及整改情况。国家有关部门在各地检查期间将进行巡查和随机抽查,并对各地开展检查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加强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各地要通过举报电话,认真对待有关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线索深入跟踪检查。粮食、财政、价格、工商等部门和农发行等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互通有关信息。产、销区之间也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互通和反馈有关信息,并同时抄送交通、铁路等部门。交通、铁路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并在必要时对运输单据的真实性提供核实帮助。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承储企业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对东北粳稻(2010年3月11日后成交的)和玉米(2010年5月18日后成交的)购买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进行转卖的,没收其预交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尚未出库的粮食按买方违约处理,同时,取消其入市购买资格和交易市场会员资格,禁止其今后参与国家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购买活动,并由交易市场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