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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6.张秀娟、张玲、王瑛、徐秀玉等12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完善执业医师法的议案4件 (第230、238、299、386号)。执业医师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医师执业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以及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和医药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执业医师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学历规定不够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困难;基层和农村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地区因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执法困难较大;对医师合法权益保护力度不够等。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政策措施,适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五、24件议案提出的14个立法项目,目前立法条件尚未成熟,建议继续进行研究论证,我委将继续予以关注
  1.邵峰晶等3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学位法的议案1件(第4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它对于建立中国的学位制度,推动研究生教育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教育体制改革的发展,学位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现状,将学位条例修改为学位法,是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早在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就启动了学位法的起草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也曾将其列入立法规划。200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了学位法草案,并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但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存在不同的意见,尚需做进一步的调研论证。 2009年,教育部将加快起草学位法列入了工作要点。教科文卫委员会一直非常关注学位法的起草工作,曾专门对其进行过研究和讨论,建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交换意见,抓紧完成立法论证工作。
  2.郑柏平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全民素质教育法的议案1件(第515号)。制定提高全民素质的教育法律,是形成学习型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颁布了7部教育方面的法律,基本形成了与建设现代化国民教育体系相适应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正如代表议案提出的,这些法律都只是针对学校教育中不同阶段、不同对象和不同工作的规范,没有体现素质教育的终身性、全员性、全程性的特点,制定全民素质教育法,可以填补我国全民终身素质教育法律的空白。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代表提出的立法方案,与正在研究制定的终身学习法的立法宗旨、调整范围大体相同,可以把制定全民素质教育法纳入终身学习法的立法框架,统筹考虑。
  3.沈健等4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普通高中立法的议案1件(第306号)。普通高中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普通高中教育发展迅速,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培养目标与任务、办学体制、经费投入、教育质量评价等体制机制性问题,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正如代表议案指出的,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唯独普通高中教育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这与普通高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教科文卫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实施一段时间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法律。
  4.杨亚达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国家助学贷款法的议案1件(第212号)。自1999年实施以来,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覆盖范围、贷款模式、代偿机制等方面不断改革、完善,已成为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代表议案提到的,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在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和障碍。但目前是否就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立法,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目前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可以考虑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方式,发挥政府在助学贷款制度冲的主导作用,整合和完善相关制度。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涉及的学生、商业银行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予以解决。
  5.周晓光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共文化促进法的议案1件(第57号)、奚美娟等 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共文化设施法的议案1件(第72号)。2004年8月中宣部制定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将制定文化事业促进法列入了未来十年立法规划。国务院于2003年制定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奚美娟等代表提出的议案内容在条例中已经有所规定,周晓光等代表提出的议案中的部分建议如明确和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公共文化设施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制度等也已经在条例中有所体现,另有其他一些建议属于政策性内容,是否需要上升为法律,需要继续研究。教科文卫委员会一直积极关注公共文化建设问题,开展了多次调研并听取了文化部等有关部门的汇报,我们将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建议。
  6.王恩多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吸烟控制法的议案1件(第69号)、施作霖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的议案1件 (第227号)、孙淑君、袁敬华、孙兆奇、王陇德等145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的议案4件(第106、416、429、465号)。目前,我国还未发布专门的禁烟、控烟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禁烟、控烟方面的规定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场所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目前北京、银川等多个地方就公共场所禁烟制定了条例、规定、办法。上海、广州等市已将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工作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公共场所禁烟方面的规定先采用地方立法的方式更为适宜,待条件成熟时,适时研究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同时,建议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教育,普及吸烟危害健康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禁烟意识,凝聚禁烟共识。
  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关于制定吸烟控制法、公共场所禁烟法和制定烟草危害预防控制法的总体框架和具体内容,特别是有关公共场所禁烟的范围、执法主体、罚款额度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可在将来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律时予以体现。
  7.王瑛等3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法的议案1件(第296号)。国务院于 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和方法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司法解释。这些条例和司法解释的实施,对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如举证责任倒置、赔偿标准等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已对医疗侵权行为做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了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内容。议案提出的医疗损害应实行限额赔偿、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等具体意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在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时予以考虑。
  8.陈赛娟、汪春兰等6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卫生基本法的议案2件(第71、204号)、王静成等6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卫生法的议案1件(第488号)。制定卫生法曾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教科文卫委员会曾就卫生法立法问题召开专题研讨会,就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我国现有的卫生法律法规已基本涵盖卫生工作各方面。当前我国卫生事业正处在转型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入,有关医药卫生的许多体制和政策都面临重大调整,制定综合性卫生基本法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列入立法规划,代表议案提出的医疗保障、卫生投入和条件保障等内容,已列入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主要内容。目前卫生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开展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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