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关于修改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1件。湖南团秦希燕等30位代表(第256号)提出关于修改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议案,建议修改
公益事业捐赠法,以激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赠,明确假冒公益事业之名进行非法营利活动的法律责任,推动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慈善事业法已经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将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考虑到
公益事业捐赠法与慈善事业法有着紧密联系,
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修改将与慈善事业法的制定统筹研究。
18.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4件。上海团贾伟平等30位代表(第80号)、河南团曹朝阳等 30位代表(第232号)、黑龙江团姜鸿斌等30位代表(第282号)、河北团郭成志等31位代表 (第338号)提出关于修改代表法的议案。代表们的主要建议是: (一)代表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层次的两地代表;(二)完善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三)明确规定代表的素质要求; (四)代表的言论和行为应当向国家和人民负责; (五)代表服刑期间,不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六)代表严重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无故不出席人大会议,或者在任职期间逝世的,代表资格终止; (七)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及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八)完善代表小组的工作机制;(九)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便利等。
代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在贯彻实施代表法过程中,对代表的工作方式、方法和执行职务的保障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了贯彻执行中发 [2005]9号文件,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配套文件,从工作层面对代表议案提出的一些问题明确了解决措施。议案中的有的建议已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中予以采纳。今年在研究修改选举法的同时,法制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法的修改一并进行了调查研究,拟抓紧进行代表法的修改工作。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代表法(修改)列入常委会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四、37件议案涉及的24个立法项目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建议进一步研究,有的可待条件成熟时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有的可在起草或者修改相关法律时统筹考虑
19.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议案6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第44号)、上海团林荫茂等 30位代表(第81号)、福建团戴仲川等30位代表(第161号)、安徽团朱维芳等30位代表(第 210号)、黑龙江团尤全喜等31位代表(第376号)、湖北团周洪宇等3l位代表(第440号)提出关于修改
立法法的议案。代表们的主要建议是:(一)明确立法立项论证程序;(二)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公布审议过程中立法记录; (三)细化听证规则、程序,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四)明确较大的市的条件设定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 (五)明确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六)建立立法质量和效果评估制度;(七)明确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时间限制; (八)完善立法回避、辩论和听证制度; (九)地方立法应兼顾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等。近年来,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对上述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有的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或采取了相应措施,如完善公民参与立法的制度等。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研究
立法法的修改完善问题,将认真研究议案所提建议。
20.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3件。浙江团周晓光等30位代表(第48号)、福建团章联生等30位代表(第158号)、广西团刘庆宁等 31位代表(第313号)提出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议案。代表们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是规范行政行为,保障行政行为公正,避免行政纠纷的迫切需要,是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建议尽早进入立法程序。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中对一些行政行为作了程序性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对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问题认真研究,进一步听取代表们的意见。
21.关于修改
担保法的议案2件。安徽团徐景龙等31位代表(第10号)、浙江团金颖颖等 30位代表(第240号)提出关于修改
担保法的议案,建议修改
担保法与现行法律不一致的条款。
物权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担保物权编中作出了与
担保法的部分内容不同的规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