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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深入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要求,加强一次性塑料餐盒监管,确保公众饮食安全,决定开展一次性塑料餐盒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行为,加强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督促企业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任务
  (一)严查生产环节是否依法生产。对一次性塑料餐盒生产环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基层质监部门应参照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9号公告,书面通知本辖区获得生产许可的企业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对企业自查报告的重点问题进行核查;视企业自查情况,抽检企业产品,送有资质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获证企业不能保持必备生产条件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以及日常执法检查、群众举报等发现的无证生产一次性塑料餐盒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

  (二)严查销售环节是否依法经营。加强对一次性塑料餐盒销售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销售未获得生产许可证、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注QS标志一次性塑料餐盒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部门通报,对销售环节的不合格一次性塑料餐盒依法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严查餐饮服务环节是否依法使用。严查各类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一次性塑料餐盒索证索票要求落实是否到位。对使用没有合法来源的一次性塑料餐盒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依法查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销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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