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标委工二[20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国家标准委制定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零年五月十七日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为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考核验收工作,提高示范区标准化工作成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一、考核验收工作的组织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对示范区的考核验收工作。
(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考核验收组。考核验收组具体负责考核验收工作。
(三)考核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成员为高新技术领域标准化专家及相关部门人员。
二、考核验收工作的要求
(一)按照全面客观、服务地方经济、注重机制创新的原则,突出对高新区产业发展、升级和竞争力提升的促进作用,考核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保障;示范工作的内容;示范工作的效果、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改进建议等。具体考核指标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考核验收表》(附表)。
(二)示范区试点期满,完成示范区主要建设目标,方可提出验收申请。
(三)示范区验收需提交《示范区工作总结报告》及以下材料:
1.示范工作对示范区产业发展、升级和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效果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的情况说明;
2.促进高新区产业发展的相关标准化政策文件;
3.推进示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及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目录;
4.“科研标准产业同步”、“自主创新技术与标准相结合”等工作经验总结及典型案例;
5.承担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情况及相应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