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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银发[2010]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通知
(银发[2010]5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银行体系流动性管理,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现执行16%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将执行16.5%的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6.5%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将执行17%的存款准备金率。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有关外资金融机构中,现执行14%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将执行14.5%的存款准备金率,现执行14.5%存款准备金率的机构将执行15%的存款准备金率。
  三、现执行11%存款准备金率的财务公司将执行11.5%的存款准备金率。
  四、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以及汶川地震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暂不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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