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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2009)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妇厅字[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围绕新中国成立60周年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通过选树典型、宣传先进,激励广大妇女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妇联决定,2009年国庆节前后,评选表彰一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全国三八红旗手2000名,全国三八红旗集体1000个,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艰苦创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
  4、原则上应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
  2、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3、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创新,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作出了突出成绩、具有广泛影响。
  4、原则上应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三)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候选人从历届(包括本届)全国三八红旗手中产生。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辛勤劳动、无私奉献、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本职岗位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卓越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和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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