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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妇女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妇女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妇厅字[200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为全面落实妇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深入推进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国妇联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妇女法制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围绕中国妇女十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全面落实妇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妇女法制宣传活动,着力弘扬法治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推动形成尊重妇女、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氛围,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活动时间
  从2008年11月下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三、宣传重点
  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在广大妇女群众中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观念、权利义务相一致观念、公平正义观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结合贯彻落实妇联系统“五五”普法规划,将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物权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各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规及今年刚出台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等作为学习宣传重点,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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