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批发业务行为应当由何机关处理的答复

  旭明经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昆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烟草专卖法三十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倒卖烟草专卖品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至今仍然有效,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十条的规定,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权对旭明经贸公司违法倒卖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管辖,也有权将其交由五华区工商局管辖,既然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该案交由五华区工商局管辖,五华区工商局对该案就有管辖权;旭明经贸公司利用虚假烟草经营手续倒卖烟草专卖品的事实,有大量在卷证据可以证实,五华区工商局的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五华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虽然在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管辖环节上存在一定瑕疵应当改正,但不足以影响处罚决定程序的合法性、正当性;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1.五华区工商局对旭明经贸公司的行政处罚适用了已经被废止的行政规章,二审判决对此未作出正确认定。五华区工商局在一审《行政答辩状》中l明确陈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物品’的请示的批复》,是进行本案行政处罚的法规依据。”二审法院在判决书第10页也加以援引和叙述,作为证明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法规依据。但经审查,该批复已于1992年7月4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明令废止。2.五华区工商局对当事人的立案存在违法情形,二审判决认定本案行政处罚程序合法的依据不足。旭明经贸公司的烟草交易行为,存放烟草的仓库,公司所在地均在昆明市官渡区;虽然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0日同意将案件交由五华区工商局管辖,但早在2002年12月9日五华区工商局就对本案立案查处了,五华区工商局是在既无法律、法规依据,又无上级机关授权的情况下,超管辖范围立案,违反了行政处罚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而且,旭明经贸公司只有烟草零售许可证无烟草批发许可证而从事烟草批发业务,根据烟草专卖法三十三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批发业务的,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3.五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旭明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二审判决未予纠正。即:烟草专卖法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华区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中也明确写着,如不服本决定,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一审法院却以应当先申请复议为由驳回旭明经贸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