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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批发业务行为应当由何机关处理的答复

  2002年12月9日,旭明公司职工周正彬在昆明市中苜蓿村昆明天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货运部仓库往车上装烟,欲运到广福路交给买主--昆明市盘龙区玉欣副食品经营部的周微微时,昆明市巡特警四大队的干警将其抓捕,进行讯问,扣留其卷烟硬壳红山茶10件、硬壳红塔山1件、硬壳红云烟10件、翻盖大福25条。随后,昆明市巡特警四大队将有人涉嫌非法倒卖烟草的情况通报给五华区工商局虹山工商所,两单位联合对昆明市中苜蓿村昆明天运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货运部仓库进行检查,发现里面有各种品牌的卷烟1334.件,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及合法手续。当日,五华区工商局以刘正初涉嫌违反《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立案查处;连夜对旭明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初、职工段发李、周正彬进行询问;扣留刘正初卷烟红塔山1件、云烟35件、红河30件、红山茶61件、红河(精品)1件,共计128件。次日,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五华区工商局的请求,以昆工商公字(2002)10161号案件管辖通知书,将旭明公司涉嫌非法倒卖卷烟一案交由五华区工商局管辖;刘正初按五华区工商局的要求交纳人民币30万元,被予以扣留。12月12日,五华区工商局虹山工商所再次对位于关上中路海关宿舍1楼的昆明旭明经贸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检查,扣留其账册、销售清单及保险柜中现金407035元,并再次对刘正初、段发李进行询问。在询问笔录中,两人承认,从2002年10月开始,旭明经贸公司借用江西省贵溪烟草公司、江西省宜黄烟草公司的手续向昆明市烟草公司购买卷烟后,卖给北京、深圳和本地的客户。2002年12月13日,云南省烟草昆明市公司向五华区工商局出具《调剂卷烟盈亏统计表》一份,其中载明,从2002年10月至12月共调剂给宜黄、贵溪两家烟草公司卷烟1 1760件,总金额19003305.5元,经办人均为段发李。2003年1月20日,旭明经贸公司根据五华区工商局的要求,向五华区工商局提供3份情况说明,承认他们借用江西省贵溪烟草公司、江西省宜黄烟草公司的手续向昆明市烟草公司购买卷烟销往省外,给两家烟草公司每件4元的手续费;他们共经营卷烟1483 1件,其中有7491件经火车、汽车运输到省外。随后,五华区工商局到江西贵溪、宜黄两家烟草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贵溪市烟草公司于2001年9月18日注销,宜黄烟草公司出具证明说,他们自2002年下半年来未借用任何手续给旭明经贸公司从事卷烟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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