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批发业务行为应当由何机关处理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昆明旭明经贸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抗诉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烟草零售许可证但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批发业务的,应当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由烟草主管行政机关处理。
此复。
2006年9月29日
附: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昆明旭明经贸有限公司诉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五华分局行政处罚抗诉再审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5]云高行再字第01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云南省昆明市旭明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明公司)诉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五华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0日作出(2003)五法初行字第20号行政判决,旭明公司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9日作出(2004)昆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旭明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以云检民行抗字(2005)第5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对本案提审后合议庭形成两种意见。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涉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需向贵庭请示,特将有关案件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昆明市旭明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东郊路63号东煌酒店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正初,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军、李占,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昆明市五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昆明西站10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浩洪、戴生权,该局干部。
二、案件基本情况
旭明经贸公司是经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有烟酒零售一项,其第一分公司持有官渡区烟草专卖局于2002年4月9日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