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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江苏高院就徐继康不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扣押财产一案请示的答复

  四、徐继康再审申请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行为不违反《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不是经营者,申请人也没有对医疗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即使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办法》第十七条扣留病人购药款也不当。3.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4.一、二审判决采用驳回诉讼请求方式不当。综上,申请人并无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不当,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撤销。
  五、我院再审处理意见
  我院再审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是经营者的行为,故本案关键问题是徐继康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下关工商分局认定徐继康是经营者的主要证据是两份谈话笔录及徐继康收取患者钱款行为,在与徐继康的谈话笔录中,徐继康明确表示是为患者代购药品。下关工商分局没有进一步调查,就认定徐继康是经营者属证据不足。合议庭认为徐继康应南京有线电厂职工医院邀请前往坐诊,在医院坐诊期间接受患者委托,代收患者买药款,为患者代购“继康灵”药品的行为,不能认定是徐继康个人的经营性行为,也不能据此认定徐继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故下关工商分局认定徐继康是经营者,且涉嫌不正当竞争,作出扣押徐继康83670元人民币的行政强制措施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确认下关工商分局扣押徐继康83670元人民币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责令下关工商分局返还徐继康暂扣款人民币83670元。
  六、下关工商局反映的主要问题
  下关工商局对我院再审判决不服,向省人大提出个案监督申请,其提出的理由主要是:1.徐继康是经营者。徐继康在南京有线电厂职工医院行医未办理手续,不具备该院医生的身份,其收取患者钱款为患者购药行为,未经南京有线电厂职工医院授权,是徐继康个人的有偿营利行为。2.省院再审判决无法执行。工商局扣押徐继康的83670元人民币已被作为处罚款没收上缴国库,故无法返还徐继康。
  七、我院审委会意见
  我院审委会经讨论认为本案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是:《办法》第二条所确定的“经营者”范围是否超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办法》第十七条设定了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无类似的强制措施规定,《办法》的这一规定是否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抵触;徐继康在职工医院的行为是否属经营行为,是否属经营者范畴。审委会对此形成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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