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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江苏高院就徐继康不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扣押财产一案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江苏高院就徐继康不服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扣押财产一案请示的答复
([2004]行他字第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徐继康不服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扣押财产强制措施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坐堂医生”接受医院的聘请,宣传推销其研制的药品并为患者代购药品,如果其不具有销售药品的经营权,不宜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授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押财产的权力,如果下位法与该法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2006年9月27日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徐继康不服南京市工商局下关分局扣押财产强制措施一案的请示报告
([2004]苏行监字第00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徐继康不服南京工商局下关分局扣押财产强制措施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2001)宁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徐继康不服,向我院提起再审申请。我院于2003年4月15日裁定提审,2003年5月23日作出(2003)苏行再终字第00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宁行终字第108号行政判决,确认下关工商局扣押措施违法并责令返还徐继康暂扣款83670元。下关工商局不服我院判决,请求省人大予以个案监督。省人大于2003年11月4日以苏人司字(2003)01号函要求我院审判委员会对本案处理结果进行慎重研究,如有必要按程序正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省人大。我院审委会经研究,决定就本案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向你院请示,请批复。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徐继康,男,1955年10月生,汉族,原南京市月牙湖医院医生,现住南京市栖霞区半山苑C幢106室。
  原审被告: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关分局,地址在南京市江边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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