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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计生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4.保持12356热线畅通,确定专人受理群众有关人口计生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的地区,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奖励。

  (二)自查阶段(6月21日-7月31日)。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照《统计法》《处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并围绕影响本省(区、市)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自查结束后,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在8月6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自查报告至少要包括工作举措、取得成效、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办法、下一步改进建议等主要内容。

  (三)抽查阶段(8月11-3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宣传教育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份统计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检查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20日)。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2010年“以奖代投”工作奖一等奖评选资格。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汇总各地自查情况和抽查情况后,撰写全国人口计生系统依法统计大检查工作总结,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与提高人口计生统计法治水平、规范人口计生统计业务、推进统计改革、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有机结合,确保大检查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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