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持12356热线畅通,确定专人受理群众有关人口计生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的地区,要按规定及时落实奖励。
(二)自查阶段(6月21日-7月31日)。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对照
《统计法》、
《处分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要制定自查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自查内容和要求,提高自查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并围绕影响本省(区、市)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自查结束后,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在8月6日前,将本省(区、市)自查报告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自查报告至少要包括工作举措、取得成效、人口计生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情况及处理办法、下一步改进建议等主要内容。
(三)抽查阶段(8月11-31日)。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宣传教育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份统计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各检查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四)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1-20日)。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本次大检查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由自己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重大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取消2010年“以奖代投”工作奖一等奖评选资格。
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在汇总各地自查情况和抽查情况后,撰写全国人口计生系统依法统计大检查工作总结,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
四、组织保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充分认识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谋划,扎实工作,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与提高人口计生
统计法治水平、规范人口计生统计业务、推进统计改革、提升干部队伍素质有机结合,确保大检查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