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通知
(妇厅字[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部队政治部,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集中展示我国当代妇女的精神风貌,团结动员广大妇女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全国妇联决定,2008年“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前夕,评选表彰一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现将推荐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国资委等共评选1200名全国三八红旗手、1000个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国资委各推荐1名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从中评选产生10名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的评选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2、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锐意进取、奋力拼搏、艰苦创业,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4、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5、原则上应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二)全国三八红旗集体评选条件:
  1、以女性为主体的单位或组织。
  2、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无私奉献、锐意创新,在和谐单位建设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作出了突出成绩、具有广泛影响。
  3、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在本职工作中业绩突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为创新型国家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4、原则上应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荣誉称号。
  (三)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条件:
  1、候选人从历届(包括本届)全国三八红旗手中产生。
  2、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在本职岗位上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卓越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和社会上具有广泛的影响。
  3、已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和中国十大女杰荣誉称号的同志不再推荐参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